新北市稽查露營設備租賃契約及商品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
隨著歲末年終,氣候涼爽宜人,露營活動成為民眾戶外休閒的首選,露營設備租賃服務的需求亦隨之大增。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為保障市民權益,針對新北市境內6間露營設備租借服務業者進行行政調查,發現有4間業者對於租借商品賠償條款有違反公平合理原則,或是對於消費者使用租賃商品發生危害時訂有免責條款。不合格業者均在消保官要求之下已立即改善完成。
本次調查重點包括「定型化契約條款」及「設備安全管理」等項目,有業者在租借契約中約定「消費者應對於租賃商品之毀損或滅失,負完全責任」或「消費者使用租賃商品發生損害,應自負完全責任」,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規定之虞,因此輔導業者改善為「可歸責於消費者時,始由消費者負責」。另有業者於契約中約定「床墊倘有毀損情形,一律以 7 折計算」、「商品倘有滅失情形,以售價 85% 賠償」或「商品倘有毀損滅失情形,以原價賠償」,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公平合理原則的情形,故輔導業者改善為「依折舊核算賠償費用」,以更合理公平地計算賠償金額。
消保官也同步稽查「卡式爐、電熱毯」等屬商品檢驗法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確認業者提供之應施檢驗商品皆依法張貼商品檢驗標識,降低使用風險,保障市民權益。
消保官透過本次查核計畫發現有部分業者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情形,已立即請業者就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部分予以改善完成,也獲得多家電子、平面及網路媒體廣泛報導。本次查核結果不但可作為消費者未來消費參考,更可實質展現市府施政成果以及市府團隊的用心,深具效益。
消保官查核
消保官查核商品
消保官室 -鄭忠育 , 聯絡電話: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