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全市
主管機關:勞工局
勞資雙方遇有勞資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及「仲裁」機制解決紛爭,均屬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之一環,但相較於「調解」只要勞資一方提出即可申請,「仲裁」則須雙方當事人合意共同申請,除非是屬於禁止或限制罷工的行業才可一方提出申請。而在仲裁程序中和解與成立的調解有同一效力,如果作成仲裁判斷則具有法院之確定判決效力。
一、勞工局積極推動勞資爭議仲裁,112年共受理勞資爭議仲裁案件64件(和解49件、作成仲裁判斷7件、撤案4件、駁回4件),受理件數創歷年新高。
二、勞工局113年10月止受理仲裁案件43件。
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洪小姐 ,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6536
參考資料
雇主「假調動、真逼退」? 勞工局運用仲裁成功爭取20萬和解金(另開新視窗)
參考網站